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将实行学分制

导语 了确保广大教师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教学能力,12月17日,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学分制,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省教育厅规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期内,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办法》规定,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省教育厅将每年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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